作者: 伤蓝

[罪案记实] 遇见恶魔:2008年韩国“素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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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8 01:59:46 来自移动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可怜一女孩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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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8 02:00:06 来自移动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宰治 发表于 2020-3-31 23:38
地狱空荡荡  魔鬼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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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8 05:28:55 来自移动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毁了一个女孩,应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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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8 10:11:30 来自移动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尔摩斯鲲 发表于 2020-4-1 19:05
他毁了一个女孩,应该判死刑。

不只是毁了一个女孩的缘故  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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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2 09: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者的照片被公布,而犯罪者的照片隐私被保护,真有点讽刺。其实电视台的做法是正确的,“即使侵犯了肖像权”,但能为公众的安全增添一份保障就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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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1 05:28:05 来自移动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心疼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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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8 23: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宮野奈奈子 发表于 2021-8-12 09:51
受害者的照片被公布,而犯罪者的照片隐私被保护,真有点讽刺。其实电视台的做法是正确的,“即使侵犯了肖像 ...

2010年韩国修订的《特定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允许公开重罪者的姓名和相貌。但赵斗淳案件发生在2008年,因此赵斗淳的样貌禁止在报刊、电视节目中出现。

在赵斗淳出狱后的5年里,市民可以通过专门APP“性犯罪者通知-e”中查看性犯罪者个人信息,但禁止截图和共享,违者将予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注意此处,可以查看,但不能截图和共享,否则是犯罪)

由上可见,民众们很担心这个禽兽出来后会可能造成的问题,所以一直在抗争,从请愿“反对出狱”,再到赵斗淳法案的提出,一路在努力。

而关于犯人身份公开的问题,以上也说得很清楚,他案发时间在《特定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出台之前,因此“样貌禁止在报刊、电视节目中出现”。所以公开赵斗淳相貌,并不是一件张口就来的事情,在法治社会,法的精神应该得到维护和贯彻,如果没有,法律的权威就无从谈起。青瓦台的强硬态度就是基于此。

而本次公开赵斗淳相貌的是一个电视节目,并不是官方。“节目组称反复思考后认为国民安全大于罪犯肖像权,因此决定公开”。

从法律来讲,这种行动是违法的。

在我看来,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官方授意,首先官方不可能出面,可是毕竟民众的诉求摆在那里,赵斗淳之死不悔改也摆在那里,他出狱后的危险也摆在那里,所以官方不得不采取一种折中的方式,来减少危险、缓解民情。

而如果这种行为没有官方授意,那我必须说,这个电视台太勇敢、太有担当了。

有些事情,不是程序对不对的问题,而只是“本身对不对”的问题。程序正义如果根本无助于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就是虚有其表。

而为了免于灾难,我想人民承受得起对于规则的这一次破坏。

作者:木末先生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2792210/answer/873792499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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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1 16:06:31 来自移动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口交?给他咬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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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2 08:02:08 来自移动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他出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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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9 11: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现这类人都是惯犯,酒后更不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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