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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课] 变态杀人案件的十种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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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1 14: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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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杀人案件,顾名思义,就是指具有变态心理的行为人为了满足其异常的心理需求而实施的故意杀人案件。

"变态心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变态心理指离开了正常范围的不健康的心理活动,既包括个体持续的处于一种脱离现实,违反社会适应的标准的异常,又包括正常人偶尔发生的脱离现实的不合理不健康的心理过程。

狭义的变态心理主要包括各类型的变态人格,性变态,酒精,鸦片,海洛因或其它药物依赖,各种类型的神经官能症,脑外伤,癫痫,躯体疾病和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以及各种类型的精神病等。

因病态心理导致的杀人仍有不同类型之分:有的是因为性变态而杀人;有的出于各种怪异的信念而杀人;有的则是扭曲的报复心态而杀人

了解变态杀人案件的特点是侦破这类案件的前提条件之一,而从最近发生的几起轰动全国的由变态心理引起的特大杀人案件,我们不难看出这类案件的特点。

案件一:杀人狂魔贾建虎,因两起盗窃被劳教,判刑7年。

从18岁起他的时光全部在监狱里度过,1998年7月15日晚上,出狱后的贾建虎在太原一家美容店嫖宿小姐孙某,后将孙某杀死,抢走200元现金,从此,贾建虎的杀人游戏一发不可收拾,他先后嫖宿歌厅,发廊小姐11人,并将她们全部杀死。

案例二:2003年,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已有5名年轻的小姐陆续死在李平平手中,有的小姐在被碎尸后,竟被他生吃掉眼睛和肾脏,我就是不平衡,辛辛苦苦一个月也挣不了2000块钱,她们如此轻松就能挣这么多钱,而且,她们坐我的车从不拿正眼看我。

在审讯中李平平供认道"  警方后来查证,1995年5月27日,因不满自己被辞退,他持刀将原所在的公司经理宋某一家三口杀死后焚尸,在此之前的4月1日,因为嫉妒万某的富裕,在其家中纵火。

案例三:2003年,根据张某举报,平舆县警方将黄勇抓获,并在黄勇家的屋内挖出了十几具尸体,三年来,黄勇采用在网吧聊天骗取中学生信任的手段,连续凶残杀害当地二十余名中学生。

案例四:河南省杀人狂魔杨新海自2001年起跨四省市作案22起,杀死67人,他杀人不分男女,不分老少,不留一个活口,此前,他曾因盗窃,强奸被判刑和劳教,在河南,山西和河北等地服刑和劳教。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变态人格形成的大致轮廓和轨迹,同时我们也发现,变态人格的犯罪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在行为方式上也表现出一些突出的特点:

  一、作案人大都存在某种心理上的不平衡,性格内向,喜好独来独往

  在成长过程中,家庭环境存在一定欠缺,如杨新海的家庭非常贫穷,穷到他难以形成自尊,早年就离家出走,离开父母的监护和教育,缺少一个温暖融洽的成长环境。

而且,他们还受到社会一些不良因素,如失学,待业,恋爱挫折等影响。

他们没有常见和显性的杀人动机,与传统意义上的财杀,仇杀和情杀不同,多数犯罪人与被害人无明显的矛盾,纠葛和怨恨。

犯罪人之所以杀人是受自己心理上某种不正常嗜好或客观因素的刺激,诱惑。

如案例二中的李平平他觉得那些小姐坐他的车从不拿正眼看他,而且她们的钱来得如此容易,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却挣不了那么多钱,正是由于这种不平衡心态驱使,他实施了一系列变态杀人行为,再者,他们大都有监狱服刑或被行政处罚的经历。

  二、作案时间上既有随意性也有规律性

一部分变态杀人犯罪人在作案时间的选择上具有随意性。

这是因为,由于其变态心理的驱使,他们大多将精力集中于寻找达到其变态要求的对象上,而忽视了作案时间的选择,一旦发现其偏爱的对象,即采取行为。

另一部分变态杀人的犯罪人在作案时间上又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是因为某一特定时间常能激起其作案的欲望,如第一次作案成功的时间,常被认为作案能轻易逃避侦查的时间。

杨新海就选择深夜十一二点到凌晨一两点这个时间段作案,因为这时人们大都进入熟睡状态,作案往往易得逞,且不易被发现。

一般来说,前者犯罪胆大,无计划,反侦查能力差,智商底,后者则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智商相对较高。

  三、作案地点分布广泛而有规律

通常,变态杀人的犯罪人杀害被害人的过程较长,往往历时数小时,这就决定其必然是对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能找到适合的场所,有的甚至就在家中作案。

如果存在抛尸和移尸现场,则这些现场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如有的犯罪人习惯在固定的地点杀人,抛尸,移尸,藏尸。

有的则采取引诱被害人到固定地点杀害,碎尸后抛尸。先引诱后杀人的,引诱地点也多有相似,还有的直接藏尸于家中地下,如犯罪人黄勇常采取在网吧引诱被害人的方式,并将他们的尸体藏在自家地里。

但无论哪一种情况,犯罪人对抛尸现场一定都非常熟悉,往往能在抛尸现场找到数个尸体或部分肢体。

同时,现阶段在我国,犯罪人想在异地作案后及时返回居住地比较困难,因而大部分变态杀人的犯罪人都选择就地作案,所以案发现场多围绕犯罪人的居住地,工作单位呈发散状或线状分布(但作案人临时起意流窜作案情况例外),体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四、作案方法具有习惯性、稳定性的特点

在变态杀人案件中,一方面,犯罪人在首次作案中体验到异常心理的快乐,因而在以后的杀人过程中往往运用第一次虐杀的方法,并且更加残忍。

另一方面,犯罪人为了达到既成功实施犯罪,又能逃脱法律追究的目的,在作案方法上会有所选择,而同一手段的多次成功使用,会强化犯罪人的心理定势和动力定型。

尽管每次作案方法都不是前次作案方法的简单重复,都会被有意识的加以修正或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但从总体上看,呈现出习惯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如犯罪人黄勇,当其利用网上聊天骗取中学生的信任并将其杀害屡屡得手后,便一直使用这种方式,同时,犯罪人的身体特征(如左撇子),职业特点,熟练技能等会不可避免的在每个案件中体现出来。

  五、侵害对象具有相似性

变态杀人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杀人目标,被侵害对象为某一类人而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人,被害人对作案人来说或许只是一个象征或符号,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多数具有某种共有的特点。

这种特点或为犯罪人所偏爱,或属于犯罪人的回溯范围。

如案例一中的贾建虎,他所偏爱的就是工作于歌厅,酒廊的具有小姐这一特殊身份的年轻女性;

案例二中的李平平亦是将轻轻松松就能挣很多钱的小姐作为其侵害对象,以上的侵害对象具有共同的特点,即职业相同,都是小姐。

有些犯罪人会以对方的某些行为选择被害人,有个专以搭便车的女性为下手对象的罪犯曾说:“凡有一副美丽笑颜行为豪放的女性上了我的车以后,大概就逃不掉了”。

还有些犯罪人会以模特儿所穿的丝袜或高跟鞋作为目标,凡是这样穿着打扮的女性常会被他们挟持,然后逼着她们脱光衣服,但仍要穿高跟鞋及丝袜,最后再予以杀害。

此外,被害人的年龄,身高,体态,肤色,口音,发型,动作,居住地,经常出入的场所等都有可能属于犯罪人所偏爱的范围,同时由于侵害对象的特殊性,犯罪人往往要花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寻找某种符合其偏爱0特点的被害人,随时发现,随时起意,随时动手杀人,又体现出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

但总的来说,侵害对象的相似性是其实施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

  六、尸体损伤的特殊性

由于犯罪人异于常人的思维模式,其实施作案的手段也异常残忍,变态杀人案件中的尸体大多损害严重,且具特殊性。

一般杀人案件,尸体损伤部位多为头,颈,胸等,仅有致命伤与非致命伤的区别,即使是仇杀,也多见不定的多处损伤。

而在变态杀人案件中,却有反常的尸体损伤,如肢体不全,缺少心肺,性器官损伤,性虐待等痕迹等。

致命原因一般均为窒息死亡或流血过多死亡,较少出现一刀刺死的情况,即使在碎尸的尸块上也能发现类似的特点。

这些用常态的逻辑无法解释的特点,正是作案人变态杀人案件的十大特点心理的显著表现之一,即其追求的就是看被害人痛苦的快感,如案例二中的李平平,他将被害人碎尸后,生吃掉她们的眼睛和肾脏。

  七、物品损失的特殊性

在变态杀人案件中,犯罪人在对被害人进行摧残杀害之前,之中,之后,都伴有幻想,并在实施犯罪时实现,但在犯罪人看来这些幻想的实现永远达不到百分之百的满意,因而他们永远不断幻想,有时在尚未找到下一个偏爱的目标时,还会返回原先的杀人现场进行回味。

在这种心理驱动下,他们不仅会拿走被害人的贵重物品,还会拿走对其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作为纪念,像皮包,衣服,饰物,头发,甚至未洗过的带有阴道分泌物和精斑的女性内裤等,这就是案件损失物品所呈现的特殊性。

这些东西都会在凶手被捕后于其住处搜到,他们拿这些东西不是为其价值,而是这些东西能让他们睹物思人,不但如此,也是他们犯罪后幻想的寄托以及表示对自己成就的肯定。

我们都知道当猎人看着墙上挂满他们所猎动物的头颅时,心中那股愉悦是旁人无法体会的,同样的,当凶手看到自己的战利品时,也会对自己的罪行产生快感,而且被害人与犯罪经过都会生动的浮现其脑海中。

  八、犯罪现场混乱,犯罪行为疯狂,作案手段残忍

这类犯罪所留下的命案现场有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命案都是在仓促中犯下的,事先并没有妥善的计划,事后亦未曾妥善处理以躲避警方的侦查。

在这种情况下,现场自然是一片凌乱,这就是现场给人们留下的整体印象。

由于杀人过程漫长,有的现场能反映出被害人的痛苦反抗,挣扎的痕迹,由于犯罪人的心理需要异常,在杀人过程中往往毫无顾忌,行为疯狂,根本不把被害人当人看,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使用离奇残忍的手段折磨被害人,直至虐杀。

如用烟头烫伤被害人的大腿,阴道,杀人后将尸体肢解,碎尸,吃人肉,喝人血,或挖心,掏肠,摘肝,有些犯罪人还会把尸体一直藏在自己的身边。

如有个杀手在杀了两名妇人之后,把她们的尸体放在自己住所内的时间就长达8年之久,不但把她们的脸皮剥下来制作成面具及鼓,而且还把她们其他部位的皮肤剥下来制作成沙发垫。

这个凶手在作案前还曾把8名老妇的尸体从她们的坟墓中挖出来,并对她们的尸体作出同样的肢解行为。

九、现场痕迹物证多能反映出犯罪人的心理痕迹

  犯罪现场是储存犯罪信息的遗址载体,犯罪心理痕迹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反映在犯罪现场遗留痕迹物证之中,并在犯罪人大脑中留下深刻印迹的某些比较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点,即犯罪作案时的心态。

由于变态杀人作案手段,方法具有习惯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在系列变态杀人案件现场遗留的痕迹和物品中,它们在数量,特征和种类等方面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

如现场遗留的手印,足迹,交通工具痕迹,现场有关物品的破坏痕迹和被害人的尸体损伤特征等,多与犯罪人作案时的心态有密切联系。

  十、系列案件突出

实施变态杀人,由于受不断加强的畸形心理需要的支配,犯罪人的变态心理不会因一次作案而达到永远满足,反而会在作案过程中,在不断地体验和满足中得到加强。所以连续作案,疯狂作案是其显著特点之一。

只要条件具备,他们作案的间隔就会越来越短,而在被抓获之前,他们决不会自动放弃作案,另外,由于这类案件无明显的因果关系,侦破难度大,使其呈现出系列性特征,如在黄勇案和杨新海案中,被害人之多,犯罪地之广,作案时间持续之长,正体现了这一点。

变态杀人案件的十大特点,决定我们对这类案件的侦查必须以现场为中心,以现场勘察和调查访问为起点,结合常规的侦察措施与手段,找出此类案件与普通杀人案件的区别,并结合犯罪心理痕迹,确定嫌疑同时,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我们认为:

1.对有犯罪倾向的人群,应尽量减少其与社会的矛盾"比如对具有特殊的偏执性人格,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排解内心体验的人,社会就要密切关注,干预

2.针对人格缺陷的变态,要采取专门矫正措施,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要共同努力

3.要有针对性地对特定人群告诫变态犯罪者有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如黄勇案发后,学校要对孩子们进行相关教育。

摘自《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4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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