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和女友肖某为大学同班同学,大学一年级时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前夕,肖某因为想回上海工作而提出分手,姜某不同意,并声称如果肖某与其分手就自杀。肖某态度坚决,坚持分手,毕业后回到上海家中。不久,姜某因想不开,跳楼自杀身亡。对于姜某的自杀,肖某要负责任吗? 肖某对姜某的死不负有刑事责任。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等都并非法律关系,男女双方无法从法律上认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恋爱自由”嘛,合则相处,不合则分,任何一方没有理由继续纠缠甚至威胁、以死相逼,这种做法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因此,尽管肖某提出分手是姜某自杀的诱因,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姜某本身。如果就此成立肖某的不作为犯罪,这是显失公平的,也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