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栖川有栖是日本推理小说家。由于有栖川本人在写作中承袭艾勒里奎因的解谜风格,让有栖川有栖赢得“日本的艾勒里奎因”的美誉。 有栖川有栖在他的《魔镜》一书第七章中对“伪装不在现场式的密室杀人”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讲义: “伪装不在现场”从某种意义来讲可以说是一个'四维密室'。 它给人造成一种假象,即罪犯看起来好像一直呆在一个完全封闭的房间里,在有限的时间内他不可能到达犯罪现场。 罪犯不在现场之谜,对生活在三维空间的我们来说,可以说是一个密室。“ 第一种类型:证人作伪证型。 也就是说,证人在作证,由于某种原因掩盖了事实真相。这种场合,问题的焦点在于是什么原因促使证人作伪证的呢?也就是说,证人为什么要撒谎呢?如果在推理小说中只是简单地解释为因为证人是罪犯的同谋故而撒谎,这种作法肯定不会吸引读者的注意力。 第二种类型:证人产生错觉型。 一、时间;二、地点;三、人物。可以是其中任一种,也可以是其中的两种以上。比如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一点,空知雅也在界大学203号教室这句话,证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点作伪证。 关于第一点,即在时间上作伪证,可以有多种可能性。 例如,证人所看见的钟表上是否被人做过手脚? 证人是不是把具体日期搞错了? 是否把当天是星期几记混了? 抑或把时间段弄岔了? 甚至有些时候,还可以假设证人把年份记混了。 至于具体应该采取哪种作法,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分类所能解决的,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这里就不展开谈了。 第二点,在地点上作伪证。 例如,证人在接受刑警的询问时回答‘不,那时我正在他公寓里。我和他一同乘坐了“光”号109次列车,我们一起去登谷川山去了,我们当时正在淀河边上散步,等等,诸如此类。 但实际上,这都是证人在撒谎。 这种情况下,证人不仅会证明自己当时曾和嫌疑人在一起有时还可能在电话号码上做手脚,然后对刑警说‘我当时还给他打过电话,我们一块聊了会天。而很有可能他当时所拨的电话号码正是案发现场的。 第三点,在人物上作伪证。 也就是说,罪犯使用了替身。举个例子来说,或许站在这里给各位作讲座的不是我空知雅也本人,而是我的双胞胎弟弟。 第三种类型:犯罪现场有误型。 打个比方,我现在正在这里做讲座,这是事实。但是,有这样一种可能,即读者认为犯罪现场是武藏野的丛林,但实际上却是河内长野的山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在讲座完毕之后,是完全有可能赶到脚现场去的。然后,我可以将尸体再运到武藏野。这其中也有多种可行性。 第四种类型:伪造证物型。 在正式的推理小说的伪造不在现场的计谋中,最典型的要数伪造照片了。照片合成虽然已经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犯罪手段,但是用其作为例子来讲却是再通俗易懂不过了。 第五种类型:犯罪时间推测有误型。 这种类型还可以细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将犯罪时间提前;第二类,将犯罪时间推迟。 有的推理小说在描述罪犯决定采取哪一类时,往往采取一种抛硬币的方法来决定。但大多数情况下,这两种情况只能采取其一,这是由具体情况决定的。 我们来看第一类情况。罪犯将其于三点杀死的被害者的死亡时间伪装成两点,用以洗脱自己的嫌疑。 我们随便举个例子吧。假设两点时,一个男子去访问住在山间一所小屋的罪犯,他离开罪犯家后,无意中从窗户外看到一间屋子有一个人,好像已经死了。于是他慌忙下山去喊人。 但实际上,他所看到的只是一个罪犯早已预备好的假人。等那个男子离开屋子后,罪犯再把被害人带到小屋,在三点时将被害人杀害。喊人的男子与警察到达小屋后,已经是四点了。因为犯罪行为看起来是两点时发生的,而两点之前罪犯和证人一直在一起,所以在外人看来他当时确实不在现常简单地说,这种计谋就是这种情况。 第二类情况是把犯罪时间推迟。我们再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罪犯于三点在名古屋杀了人,接着于四点回到大阪,打电话给被害人的朋友,伪装一个被害人还活着的假象。——你说什么?如果这样就跟第二种情况的第三种类型相同了?确实,这两种情况很容易混淆,但还是有所区别的。既然大家这样认为,那我们再仔细分析一下。 假设被害者是一位小说家,三点钟时他刚刚写完三十页的草稿。他的尸体被发现时,现场有四十多页的草稿。按常理分析,一般人都会认为他四点之前仍在写稿。 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如果这多出来的十几张草稿是罪犯后来带到杀人现场的,那将会是一种什么情况呢?也就是说,被害的小说家原本就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他的所有作品原本都是罪犯为他代写的。 实际上,第五种类型还可以有另外一种分类方法,即医学计谋与非医学计谋。 所谓的医学计谋,就是采取一些手段,如将尸体加热或制冷,或对尸体胃里的物体进行物理处理,使尸体处于一种特殊状态,以此来迷惑法医,使之对死亡时间作出错误判断;至于非医学计谋,我刚才在第五种类型中所讲的那两种情况就是非医学计谋。 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分类,第一大类是医学计谋,第二大类是非医学计谋,而这两大类中又可以分出前面所讲的那两种情况。 第六种类型:路线存在盲区型。 有关利用铁路线犯罪的推理小说作品很多。 例如说,从P地到Q地,需要一个小时,但罪犯却在中途利用了其他路线。以前的推理小说中经常有这种情形:罪犯乘坐普通列车,然后改乘特快车。但现在国内的铁路时刻表已经相当完善了,这种情况已经不太适合了。当然,如果仔细寻找的话,说不定还可以找出这种情况。 所谓的路线的盲区,并不只是指利用列车时刻表而设计出的计谋。 我们再随便举一个例子。例如,一座平常需要一个小时才能跨越的险峰,罪犯只用几分钟就办到了。实际上,罪犯是从悬崖上利用降落伞降落而下的。” 第七种类型:远距离杀人型。 即罪犯案发当时确实不在现场,而是在另一个地方采用计谋将对方杀害。 这种类型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机械性计谋;二,心理性计谋。 第一种情况,即机械性计谋,是一种单纯的手段,例如定时发射的手枪、定时爆炸装置等。若仅限于此,则未免太显平常,作者必须设计出一种奇特的装置,或者在装置发生作用后如何消匿痕迹上下工夫。这就需要作者设计出独创性的计谋来。也有人将装在胶囊里的毒药之类的计谋归于这一种类。 第二种情况,即心理性计谋,是一种罪犯不直接对被害人人使用施加物理性攻击的装置而将对方杀害的方法。例如,采用催眠术使对方自己干一些危险的事,或利用对方有夜游症使其从高层公寓的阳台上坠落致死;也可以使对方产生某种误解,使其误吞毒药而死。 机械性计谋与心理性计谋也是密室计谋的两种类型。因此,对处在密室中的被害人实施‘远距离杀人’,也是一种密室杀人手段。 第八种类型:诱导式杀人。 即通过某种方法诱使对手自杀。从原理上来讲,就是给对方以极大的精神打击。虽然如果作者写作水平不高的话,很容易使读者读完以后没有一种痛快淋漓的感觉,而且这种类型的计谋方法也不是很丰富,但在某些场合使用也会造成一种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九种类型:在案发现场型。 罪犯称自己当时不在现场,但实际上,这纯粹只是一种谎言。在这种场合下,想推翻罪犯的狡辩只是妄费心力。 因为读者把罪犯在案发现场的情况误认为罪犯不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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