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初中毕业后就进了一家电子厂当学徒。2010年4月30日晚,刚满20岁的丁某在本厂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另一车间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 舞会散场后,丁某便潜伏在徐某回宿舍的必经路口。 当徐某行至路口时,丁某窜出堵住徐某的去路,并抓住徐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 丁某卡住徐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 徐某随即报案。那么,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 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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