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是南京市某服装店老板,2006年3月11日凌晨3时许,薛某的妻子夏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夏某见四周无人便驾车逃逸。 事后,薛某将肇事的车辆送往汽车修理厂予以修理,企图毁灭证据,以帮助妻子逃避法律责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院依法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对薛某提起公诉。 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对薛某作出拘授6个月缓刑6个月的有罪判央。 薛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企图毁灭证据,有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薛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而决意实施,而且客观上将其妻子涉嫌变通肇事罪的重要物证(损毁的车辆)予以修理,其行为符合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且情节严重的特征。 如果薛某的妻子在逃逸后自己将肇事车修理,毁灭证据,则该行为是其交通肇事行为的延续行为,不单独定罪,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检察官在公诉时,可能会基于该情节建议法官在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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