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杀人,又名淫乐杀人症,指为了获得某种快感,或心理上的满足或补偿所犯下的杀人行为。 有的罪犯是以追求性快感为目的,也叫做性犯罪杀手。 因为一般杀人的原因大多是是报复或金钱,所以为了快乐而杀人有时叫做异常杀人。 直到近代以前快乐杀人并不多见,主要原因在于贫穷。 人类三大欲望(睡眠欲、食欲、性欲)有分先后:未满足睡眠欲就欠缺食欲,未满足食欲就欠缺性欲。 因为要先确保生存,性欲只能排次,故此直到近代以前的国家与及现在贫穷的国家基本上都不会产生快乐杀人事件。战争后某些人心灵上,因要填满近代生活与战争带来的落差,会采取杀人埋尸等手段,这种情况会看来跟普通犯罪类似。 一般而言,快乐杀人事件的始祖被认为是19世纪末期伦敦贫民街发生的开膛手杰克。在此之后还有在英国发生。但是大量发生快乐杀人事件则主要在越南战争中期以后的先进国,尤其是在美国。 但是这也不代表近代以前完全没有发生快乐杀人事件。女性方面亦有匈牙利贵族伊莉莎白·巴托里,迷信以处女的血沐浴可保持青春,大量处女因此被杀害。如果他本人的日记记载正确的话,一共杀害了612人。 后来他被囚禁在不见天日的牢房里面衰弱至死。在中国亦有南北朝刘宋的后废帝,常常亲手杀人,并常到街巷中扰民,杀人成瘾;一日不杀人,就闷闷不乐。除此以外,尚有商朝的纣王和东吴的孙皓等嗜好快乐杀人还有拷问的君主。他们每一个都手握权力或者身为贵族。 一般而言,犯案越多越容易被逮捕,但因为快乐杀人连续犯袭击的都是一些素未谋面的人,与受害人的接触点──破案的关键──极少,甚至近乎没有,令到破案的难度大为增加,故此很多都没法侦破。因此,特别在美国,就发展出罪犯侧写这种方法。 杀人事件如果不见尸体是难以起诉的。 虽然并不代表不能起诉,只是纵使有明确的环境证据支持,但缺乏决定性证据证明受害人已经遇害,否则不可以起诉。故此如果受害人是无家可归的人、离家出走的少女、或者妓女的话,被杀时既无人目击,尸体又被埋在山上的话,只要未找到尸体,很大机会只会被列入失踪人口,法庭不会发出搜查令,杀人事件就极容易变成完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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