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人格,又称为病态人格、人格障碍、精神病质等,它主要指的是由于教养、环境、生活经历等因素,造成的性格上、嗜好上的怪癖。 变态人格患者在发展和结构方面明显偏离正常,典型表现主要是情感和意志活动的障碍,至于思维和智力活动并无异常表现,他们自知力、自制力都比较较差,不能适应社会生活,难于与他人相处,在非正常心理的支配下,往往容易做出实施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甚至损害自己的行为。 下面,就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为参照标准,列出一些比较常见的变态人格和犯罪间的关系: 1、偏执型 偏执型变态人格的特点是,对周围的人失去基本信赖,毫无根据地多疑,过分敏感,对他人表现出冷淡、做慢,甚至敌视的态度。总是觉得周围的人与他过意不去、故意找他毛病,贬低他或者伤害他。 这类人,对于自己的缺点,不允许任何人批评,即使是合理的批评也会引起强烈的反击。 偏执型人格障碍的敏感多疑并没有固定的指向性或不可动摇性,常常会引起人际关系和工作上的紧张状态,为此,他们本人也会感到烦恼,少数个体可发展为偏执型精神病或者妄想型精神分裂症。 偏执型变态人格者,基本上很少会出现违法行为或其他具有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2、情感型 情感型变态人格的特点是,以某种突出的心境占据优势,如持续性抑郁或者持续性情感高涨,或者是两种情感状态交替出现。 在情感高涨时,这类人会感到快乐,以高度的热情从事工作和社会活动,追求狂欢的场面和极乐的生活。相反,在抑郁时,则充满烦恼、悲观、厌世,甚至有自杀的企图。 由于情绪变化无常、持续性的难以理解的抑郁或情绪高涨,很难适应人际关系,缺乏持久的友谊,而且这种状态毕生难以改变。 情感型变态人格者,常常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他们会控制不住地打架斗殴、挥霍金钱、甚至伤害自己的身体。
3、分裂型 分裂型变态人格的特点是,孤独、退缩、胆怯、怕羞,安静少语、情感淡漠。任何事情都难以引起他们浓厚的兴趣。做事缺乏毅力,常常是有始无终,缺乏进取心。有时还会出现白日梦、古怪想法等情况。猜疑心较大,甚至言语隐晦,难以理解。大部分个体古怪孤僻,缺朋少友。 由于孤独、退缩、与世隔绝,所以,分裂型变态人格者,一般较少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偶尔会有个别例外的,一般发生在情绪长期压抑的状态下,会出现突然性的攻击破坏行为;或者由于缺乏主见,容易上当受骗,而且违法犯罪,很容易出现再犯的情况。 4、爆发型 爆发型变态人格的特点是,极易兴奋、冲动,常因微小的精神刺激出现强烈的情感反应和攻击行为。而事情过后又感到后悔,决心改正。平时没有攻击行为,但遇事就会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与情感、情绪的发作,有时情感爆发也会有自伤、自我行为。 爆发型变态人格者,与激情犯罪关系最为密切。 5、强迫型 强迫型变态人格的特点是,做事过分认真,循规蹈矩,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从不越雷池一步,一丝不苟,拘泥于小节。缺乏灵活性,遇到问题自己不能决定,习惯按照别人的指示行事。遇到事情反复考量,惟恐出任何差错。一旦发生事故则念念不忘,陷入深深的自责之中。 强迫型变态人格者,常会导致个人的精神痛苦,很少做出伤害他人的情况,所以与犯罪的关系并不大。 6、癔病型(表演型) 癔病型变态人格的特点是,情感多变,容易激怒,追求激动人心和令人注目的场面。自我中心,对周围的人和亲友要求过高,总认为他们对自己不够关心、不够重视。因此,很难与别人保持长久的友情。幻想性和受暗示性强。因此富于幻想,常常把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幻想当作现实。特别容易感受别人的影响或者环境的影响。 癔病型变态人格者,常以夸张的表演行为作为自我保护的一种形式,一般不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7、悖德型(反社会人格) 悖德型变态人格的特点是,初次接触表现得非常热情、智能良好;长期相处发现其很不可靠,对人不忠诚,对人缺乏真实感情;以自我为中心,对别人包括亲人缺乏爱抚心理;做错事或者做了对不起他人的事情,没有丝毫悔过或自责心理;对周围事物缺乏洞察力,判断较差,不能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与周围人的关系不协调;多次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或危害社会行为,缺乏充分的动机;对生活没有计划和长远打算;具有轻浮而不正当的两性生活,很难有真正的爱情和长期结合;有时虚张声势自杀,但很少付诸实施;有烟酒嗜好,但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是饮酒导致的;没有妄想或者其他神经症或精神病症状。 《美国精神诊断和统计手册DSM-III》对悖德型变态人格的诊断标准为: ①现实年龄至少为18岁。 ②在15岁以前发病者,在此年龄以前病史中至少有下述中的三项: 逃学 因其行为不正常而从学校中被开除或停学 犯罪 在父母或其代理人的家中生活时,离家外出,彻夜不归,至少两次 长期说谎 邂逅相遇就多次发生两性关系 反复酗酒或滥用药物 偷窃 破坏行为 按有关的估计或已知的智商,学习成绩要比所预料的显著为低 在家中(在学校中),长期违反规则(除逃学外) 挑起殴斗 ③在18岁以后,则至少有下述表现中的四项: 对工作不能坚持:职业调换过于频繁,多次被解雇,严重的旷职,在尚无其他可见的新职业以前,就几次辞离原职。 缺乏做父母的责任能力:儿童营养不良;儿童的疾病由于达不到一项或多项卫生标准而产生;儿童即使有重病也不能得到治疗或照顾;儿童依靠邻居或不住在一起的亲属获得食物和庇护;父母离家外出,对不满6岁的子女不能安排一个抚养人;不顾家属经济上的需要,在个人项目上一再浪费。 不能接受社会规范,有非法的行为:屡次盗窃、从事违法的职业,多次被逮捕、犯罪判刑。 不能维持长久的配偶关系:有2次或2次以上离婚和分居,遗弃对方,男女乱交。 易于激怒和侵犯性:屡次殴斗或人身攻击,包括殴打配偶和孩子。 不顾经济上的责任:如再三赖债,不顾养育孩子,不能定期给予隶属的人经济上的支持。 做事无计划,或有冲动性。 不顾事实真相,屡次说谎;改姓换名;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欺诈别人。 不顾一切:如醉酒时驾驶汽车,并再三加速行车。 ④连续反社会行为,导致侵犯他人权利,从15岁至今,至少5年内没有间歇期。 ⑤反社会行为既不是由于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也不是躁狂发作。 悖德型变态人格者,与犯罪的关系最为密切和直接,主要是针对社会制度、社会秩序实施攻击、破坏行为。 8、其他型: 依赖型、回避型、边缘型、混合型、非典型型具体表现为: ①纵火狂:反复多次纵火,缺乏纵火动机;放火时有放松的愉快感甚至满足感。在多次放火前虽然也企图抵制这种冲动,但终归无效。 ②偷窃狂:反复多次偷窃,动机不充分。既不是为了自己的需要也不是因为喜爱所盗之物,更不是为了其经济价值。行窃时有愉快或满足之感。事先无计划也无同伙的帮助。 ③谎言癖:无目的地反复多次虚构谎言,屡经教育或受到处分也不能改悔,难以控制的谎言恶作剧。 9、性心理障碍(性变态) 性心理障碍又称为性变态、性欲倒错。包括各种异常性欲对象或性活动方式,对性变态标准的确定,一般需要根据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与道德标准进行区分。 性变态行为表明这类人的人格具有明显的缺陷,在一定条件下和环境中可以得到控制和矫正,不过容易复发。 我们国家,主要将下列行为视为性变态,一般负有完全责任能力: ①异装癖 异装癖是一种少见的性变态心理。属于轻性障碍,主要见于男性,且常常出现法律方面的问题。这类个体性格内向,有一种女性化的心理倾向。喜欢打扮为女性,着女性服装,混迹于社会之中,或者在私人住室内装扮起来,自我欣赏。有时也乘夜出行,以满足难以控制的心理冲动。其中一部分个体的异性装扮始于少年;另一部分则是在成人以后,才出现异性装扮。从中获得性快感或性满足。 ②露阴癖 露阴癖表现为多次向陌生女性暴露自己的下体,并以此达到性刺激的目的。但是这种人并没有与陌生女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或行动。多为男性,女性极为罕见。世界各国目前都认为这是一种违法的、有碍善良风俗的行为。 ③恋物癖 恋物癖多为男性,这类人对女性不感兴趣,只有女性的某些物品或身体的某部分,才能引起他们的性激动和性满足。特定的物品多为女性的贴身短裤、内衣、发带、项链、发夹、别针、围巾、高跟鞋等。身体的某部分如一缕头发、一段发辫、指(趾)甲碎片等。恋物癖者为了收集所恋之物,常常进行盗窃或者性骚扰行为。如到处偷窃女短裤或高跟鞋、在公共场所剪女性的发辫。 ④施虐狂与受虐狂 虐待狂也称施虐淫,是指通过对异性施以精神和肉体折磨,造成对方痛苦与屈辱来满足自己性欲这样一种性变态行为。 受虐狂则与虐待狂的表现相反,是指通过受到异性的折磨造成痛苦与屈辱来满足自己的性欲,异性的虐待使他(或她)在痛苦中获得性快感。受虐狂以女性较为多见。 虐待狂常与受虐狂联系在一起。有些男女如前述那对夫妇各自充当一种角色,互相满足;还有的人自己身上就有这两种变态性心理和行为倾向,常轮流交替充当两种角色,以体验两种方式带来的性快感。 虐待狂者可以通过责骂、侮辱、恐吓等方式只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恐惧、害怕、屈辱和求饶来获得满足与快感,不一定造成肉体痛苦。 他们所使用的暴力可以是造成轻微疼痛或无损伤的调戏动作,也可是极为残暴的甚至是导致死亡的伤害行为,例如鞭抽、牙咬、手拧、脚踢、针扎、火烙、刀割等等。 习惯于以残暴手段来满足性快感的虐待狂者往往不易控制自己的冲动,因而极易造成对方严重受伤。 在某些情况下,严重的虐待狂冲动会导致强奸、凶杀等暴力犯罪。而受虐狂所受痛苦也可以是从不造成伤害的、非暴力的凌辱、恐吓到残酷的殴打、拳击,刀伤等等。 大多数受虐狂者尚能控制受虐待时的情境,在自己严重受伤之前结束被凌辱和伤害的行为。那些交替扮演两种角色的人则既凌辱、伤害他人,又接受他人的凌辱和伤害。 ⑤其他 恋童癖、奸尸癖、奸兽癖等。 综合来说,变态人格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个体人格发展过程中的不成熟和畸变所导致的,因此,预防变态人格的发生,变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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