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性特征 个性是指一个人“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一个人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的不同,必然会在其需求、兴趣、能力、气质、性格等各方面产生与他人的差异,形成自己所特有的与众不同的特征。而这种内在性的特征恰恰可能通过个体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来,并会以一定的形式遗留下来,为我们所发现。同理,在他实行犯罪行为时,其个性特征也就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二:无意识特征 所谓的无意识即“在完成行动时是不自觉的,在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方面完全失去定向能力。”这种无意识的心理往往使罪犯不自觉的留下痕迹。例如,从对某盗窃案现场初步调查中得知,犯罪是带手套作案的,但后来在放钱的保险柜内侧发现了几枚手印,经分析判断是犯罪见到大量现金时,心情无比激动无意的脱下手套而留下的。此手印经过签定成为破案的证据,在侦查工作中,了解、掌握心理痕迹的无意识特征以及它与物质痕迹的统一,往往对破案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定势心理特征 定势就是人们按照一种固定了的倾向去反映现实,从而表现出心理活动的趋向性、专注性。定势心理现象也同样存在于犯罪心理痕迹中。罪犯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以后再作案时,成功的体验反馈到大脑,对其犯罪动机和行为起强化作用,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为巩固并得到发展。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罪犯特别是惯犯,在作案时由于某种思维方式和与此相联的犯罪行为的多次重复。在其犯罪活动中明显的反映出罪犯的定势心理特征。认识和利用这些特征,不仅有助于突破案件,还可以帮助推测罪犯将会在何时何地侵犯下一个目标。 四:可知性特征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不同的只是对事物的认识程度心理痕迹虽然是一种看不到的抽象现象。但它可以被我们感知和认识,因为心理痕迹存在于每个犯罪现场中。它与犯罪现场、罪犯及现场的物质痕迹有着密切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正是我们认识心理痕迹的有效途径。犯罪心理画像人员可以借助已知事物的因果联系,推出未知事物的结果,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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