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是一种对财产上故意且恶意破坏的放火行为,主要是指特定人故意放火或放任火灾发生而不顾他人安危,亦即行为人置火灾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于不顾的偏差行为。 纵火犯罪是一种严重犯罪,由于行为易于实施,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一定的恐怖性质,社会危害极大。 实施纵火犯罪的犯罪人多为内倾性格,心理压抑、沉默寡言、冷酷无情、情绪焦虑而不稳定、报复心理强烈而持久。 一般在实施行为前就深知后果,经内心反复斗争后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人故意纵火的原因有: 1.报复泄愤。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利益纠纷、感情冲突,为发泄私愤和报复对方而纵火; 2.销毁罪证。犯罪人犯罪后,为消灭犯罪证据,逃避法律追究而纵火; 3.嫁祸于人。犯罪人为将自己的罪行嫁祸于人、陷害他人而纵火; 4.挫折——攻击。犯罪人因个人的某些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对领导的批评、处分不满,产生严重的心理挫折,为发泄不满情绪而纵火; 5.获得保险金。犯罪人在企业经营中亏本,或已转匿重要财产后,为获得保险金而纵火; 6.危害国家安全或反社会。犯罪人以制造恶性案件、破坏社会治安为目的而纵火; 7.寻求刺激。少数犯罪人心理变态,以纵火取乐; 8.迷信。为“消灾”而纵火。 在变态心理影响下实施的纵火,称为于病理性纵火,属于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指在过分强烈的欲望驱使下,采取某些不当行为的精神障碍,这些行为系社会规范所不容或给自己造成危害,其行为目的仅仅在于获得自我心理的满足。 个别人纵火时还伴有特殊的性快感或伴手淫,称为色情纵火癖。 病理性纵火犯有纵火烧物的强烈欲望和浓厚兴趣,并有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 经常思考或想象纵火行为及其周围情景。 纵火并非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报复或政治目的,而是为了得到心理满足,他们对火和其他燃烧物有一定的持续专注,对消防队员灭火有异常兴趣,虽然知道后果严重但不能克制纵火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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