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犯是相对于惯犯而言的犯罪人类型,是指那些存在不良心理因素,在某种情境出现时发生犯罪行为的个体。 如“见财起意”、“顿起杀人之心”等故意犯罪人。 偶犯违法犯罪与其一贯的行为表现不相符合,带有很大程度 的偶然性、情境性。这种犯罪似乎与某种特定条件相联系,这种条件消除了,其犯罪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因而他们的第一次违法犯罪也被假定为最后 一次,故称为“偶犯”。 偶犯的心理特征主要有以下这几种: 1.需要特征 偶犯的需要结构中,存在着一些不良需要,例如,有的渴求意外的物质收获,有的希望飞黄腾达。这些不良需要的强度在平时和正常人相差不大。一旦有了某种特殊诱因,这些不良需要立即迅速膨胀,形成 强大的动力,促使偶犯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犯罪动机。 2.动机产生的瞬时性 一般来说,偶犯的犯罪动机产生时间短,甚至具有瞬时性,是在一种典型的“挫折一反应”状态或犯罪机会的诱惑下出现的。 偶犯犯罪动机的这种特点,使得他们很少出现动机斗争。 在偶犯的动机结构中,犯罪动机强度大,占主导地位,抑制犯罪的动机比较微弱。 这种犯罪动机,一般是在某种诱因出现并与不良需要相结合后立即产生,一旦诱因消失,犯罪动机也就随之消除;此外,随着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毕,犯罪动机也常常发生良性转化。 3.偏执的性格特征 偶犯在性格方面存在一些弱点,表现为好冲动、软弱、执着、狭隘,比较注重个人利益等。遇到问题时,不会想到其他变通办法,而是选择最为直接的解决途径,而这种途径往往就是违背社会规范的。 4.意志的两极性 偶犯意志特征的两极性较为显著,表现为偶犯犯罪冲动强烈,抑制犯罪的反对动机微弱。 由于偶犯具有易冲动的性格特征,所以在遇到挫折时,会立即发生爆发性行为,不计行为后果,缺乏自我控制能力。 他们在冲动性行为发生之后,往往后悔,但在遇到其他刺激情境之时,仍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以至于最终发展为犯罪。 5.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偶犯虽然在犯罪前动机冲突不明显,但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开始逐渐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质和严重后果,加上犯罪时的特殊情境使得一些偶犯表现出如下心理状态: (1)紧张。暴力型偶犯由于实施猛烈的攻击性行为,身心均处于紧张状态,对于眼前行为以外的事物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侵财型偶犯则将目光集中于被侵犯的金钱和物质上,集中全部精力从事盗窃或抢劫或抢夺他人财物。 (2)恐惧。有些偶犯在进入实施犯罪状态后,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感 到害怕,因而担心自己的犯罪行为被人发觉,但是这种恐惧状态往往只是使偶犯的犯罪行为显得慌乱,并不能使他们中止犯罪,这是由于偶犯的犯罪行 为大多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和结束的,当想中止犯罪时,犯罪结果已经发生。 (3)兴奋。实施犯罪时的紧张状态往往与兴奋状态相伴而生。偶犯犯罪时,情绪冲动性强,显得激动、兴奋。这种兴奋对于暴力型偶犯来说,可以使他们调动全身的潜能,实施惨烈的犯罪行为。 偶犯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一般会产生后悔、自责的心理,有时也会产生侥幸心理,希望能避免受到司法机关的惩罚。 偶犯的行为特征主要有以下这几种: 1.冲动性 偶犯在实施犯罪时的冲动性表现较为突出,作案前没有预谋,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对作案环境也没有选择,基本上是在一种激情状态下实施本人没有预料到的犯罪行为。冲动性的特点使犯罪人很难预料到行为后果,一些危害结果的出现,有时出超出了犯罪人的想象。 2.盲目性 偶犯实施犯罪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偶犯犯罪动机简单,容易受周围的人和环境的影响,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犯罪行为往往是临时起意所致。 3.偶发性 偶犯的犯罪行为一般是偶然发生的,犯罪人事先并不期待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偶然情境存在着直接联系。如果不存在引起犯罪冲动的特殊环境,犯罪行为可能就不会出现。 4.单独性 偶犯很少出现结伙犯罪的现象,一般情况下,是独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 5.简单性 偶犯由于没有犯罪预谋,因而实施的犯罪一般比较简单、直接。例如,偶犯中较多出现暴怒杀人或抢夺、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基本不使用特制的工具,所用的工具常常是信手枯来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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