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目击证人经常会提供一些具有戏剧性的有力证词,当律师问他们:法庭里的这个人就是凶手吗? 目击者会指着被告说:是的,我永远不会忘记这张脸。 但事实上,目击者的证词经常出错,而这些不准确的证词正是误判冤狱的最主要原因。 根据国外的统计,高达70%以上冤案,都是引用了目击者证词作为关键证据,后来被证实这些证词并不可靠,此外,这些案件还有将近三分之一与目击者对被告的多次错误指认有关。 相比之下,第二常见的误判原因(法医专家提供的误导性证据)比例只占45%,而第三常见的误判原因(虚假供词)则约占30%。 虽然有些目击证人曾与他们认定的犯罪者有过接触(比如街坊邻居看见丈夫虐待妻子),但大部分的目击者与嫌疑人事前完全没有接触过,只在犯罪现场见过被告一次。 由于被告对目击者来说是陌生人,他们似乎没有说谎骗人的动机,从某方面来说这使目击证人的证词变得更有力,让法庭更容易相信这些证词。
大量研究表明,人们往往高估了自己认脸的能力,他们记得的大多是一些普遍特征,例如嫌犯的下巴或胡须。研究还表明,很多其他因素都会影响和扭曲目击者的感知与记忆,包括光线、距离、角度、目击者的视力、注视凶手的时间长短或枪支等干扰因素。 此外,根据以往的研究,人们对于与自己不同种族的人的脸孔,往往较难分辨。 另一个较不明显的因素是,随着时间过去记忆会逐渐淡忘,并跟其他事物混在一起来填补空缺。 如警方要求目击者观看嫌疑犯的名单或照片希望他们能认出里面的人,在观看照片的同时目击者可能对案发当时只剩下模糊记忆,但在做判断前他们仍然会仔细研究照片,并将自己对真实罪犯的粗糙回忆与这些照片融合。 因此,他们最后提供的证词细节可能源自于事后所看的照片,而不是案发当时所见。 举个简单的例子: 1984年在美国的巴尔的摩,一个名叫柯克·布拉德沃斯的男子被指控强奸和谋杀一名九岁女孩。 当时,在警方的调查中,并没有任何物证或间接证据可以证实柯克·布拉德沃斯与这起谋杀案有关,但是在审判的时候,检方提供了五名目击证人指认他。 当时,DNA 分析还未纳入刑事司法系统,所以,柯克·布拉德沃斯在证人强有力的指认下,被判处死刑。 直到1993年,法医从受害者内衣采集到的精液进行DNA分析,才证明凶手不是柯克·布拉德沃斯,而是另一个人。 类似的例子还有非常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许多情况中,特别是犯罪的唯一直接证据只有目击者证词的情况下,目击证人的证词,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