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女孩在12岁时遭到他人的强奸,由于女孩当时遭到行凶者恐吓,一直未敢向父母和他人吐露真情。 直到15岁的时候,她听了法制宣传报告后,打消了顾虑,向父母讲了被强奸的经过。 她父母得知后十分气愤,想向公安机关控告。 可是又听人说,“此事已过两年多了,告也无用”,还说“三个月不告发就作通奸论处。” 请问:上述说法对吗?按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的计算:《刑法》第89条,分别规定两种情况。 即成犯的追诉期,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是指连续犯罪的最后一次犯罪之日,继续犯的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中断是指再追诉期间,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的时效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长的制度。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国家追究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强奸罪,按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事仅隔两年多,当然可以追诉。 所谓“过了两年多,告也无用”,“三个月不告发,作通奸论处”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要确定事实,女孩的父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隐私案件时,会特别保护受害者的声誉,不需要有任何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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