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性死亡又称非自然性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由于暴力因素导致的死亡,也就是指受生命或疾病发展规律以外因素作用而提前发生的死亡,也有称为外因性死亡。 所谓“暴力”,它具有广泛的含义,即指疾病以外的所有作用于人体的因素。 可概括为三大类: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 其中以物理和化学因素所引起的死亡为主,尤其以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以及毒物(或药物)中毒引起的死亡最为多见;也常见于电击死、高低温致死、饥饿致死和放射性物质致死等;也可见于生物或生物活性物质所致的暴力性死亡,如误食河豚致死、毒蛇咬伤致死、注射胰岛素故意杀人致死等。 此外,非自然性死亡还见于涉及医疗纠纷的死亡、司法机关监护中人员的死亡、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的死亡、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过程中的死亡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死亡等。 暴力因素可以是外界的(他人的、环境的),也可以是自己实施的;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非故意的;或者是意外造成的。 通常有以下几种: 1.自杀死 自杀死指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自己对自己施加暴力手段的行为而引起的死亡。在法医学上,鉴别自杀还是他杀十分重要,对于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起决定性的作用。有时候帮助他人自杀通常被认为是有罪的,但又不同于他杀。此时,通过尸体检验、案情调查和现场勘察,会同时发现有自杀和他杀的证据,法医鉴定时要慎重。 2.他杀死 他杀死指违背他人意愿,非法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引起的死亡。这个概念包含两个基本点:其一是违背他人意愿,这是他杀死与自杀死的本质区别;其二是伤害行为是故意的,这与意外死又有区别点。 他杀死的类型有以下3种: (1)非法他杀死 非法他杀死即故意杀人或通常所说的谋杀,是法医实践中最常见的。指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希望达到杀人目的。这种他杀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没有司法机关的授权,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人犯了杀人罪。杀婴也是一种非法的他杀死。 (2)合法他杀死 合法他杀死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他杀死。如最常见的对死刑犯执行死刑,为保护自己生命而进行的正当防卫,在逃重犯持枪拒捕被击毙,越狱囚犯鸣枪警告后仍不听劝阻被击毙等。法律允许的合法堕胎和引产而引起胎儿死亡也属此范畴。 (3)过失伤害死 过失伤害死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故意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但不是预谋或故意(即不以杀死他人为目的),而是由于过失或处置不当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 在法医学实践中,最常见的有家庭纠纷,争吵斗殴,虐待老人或儿童,对拘押、监禁、劳教和劳改的人犯采取违法乱纪的伤害行为等。这种杀人与非法他杀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他们不是以杀人为目的,但其行为有过失,客观造成的后果与开始的主观动机极不一致是其特点。 3.意外死 意外死指出于意料之外的、非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死亡。“意外”是指没有预见到实施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死亡;“非故意”是指不以结束他人或自己的生命为目的。 意外死有以下几种: (1)灾害死 灾害死指一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龙卷风、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山崩、雪崩、泥石流、飓风、冰雹、雷击等)、空难、海难等所造成的死亡。 (2)意外事件死 意外事件死是由于不能预见的人为事件造成的死亡,并非出于主观动机,包括交通意外、生产意外、医疗意外以及其他生活中的意外。 (3)自伤或自残死 自伤或自残死指出于某种目的,自己对自己施行伤害行为或采取一些不正常姿势,意外地超过了限度而发生的死亡。如性窒息者有时可能因措施不当而发生意外死亡。 4.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原意是“善终”、“愉快地死亡”,又可译为无痛苦死亡。 现指采取某种有效措施(药物或其他人性化的手段),使遭受目前无法医治的、患有不治之症并备受痛苦折磨的患者安详无痛苦地结束生命。 安乐死有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医生或他人通过采取某种措施(如注射毒药或静脉注射空气等)加速患有不治之症的、备受痛苦折磨的患者安详无痛苦地死亡。 被动安乐死又称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或放弃维持不治之症患者生命的一切治疗或抢救措施,让患者自行死亡。 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又都有自愿的与非自愿的。 在安乐死合法的国家,身患不治之症者自己提出施行安乐死实质是自杀;当患者意识丧失,由其家属提出请求施行安乐死可称为“合法他杀死”;主动安乐死实质是一种故意杀人(医生故意剥夺身患不治之症者的生命),但医生并无主观恶意。 因此,安乐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杀或他杀。 我国尚未对安乐死进行立法,擅自进行安乐死者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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