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判断的主要依据。 (一)坐垫伤 骑自行车被撞时,受伤者的臀部和大腿内侧与坐垫摩擦,可造成会阴部和(或)大腿内侧的组织擦伤、皮下出血,甚至耻骨骨折。相反,推自行车行走时被撞,则不可能出现会阴部的坐垫伤。坐垫伤的出现是认定骑行时被撞的绝对指征,骑自行车被撞时出现坐垫伤的比例约为10%,所以,没有发现坐垫伤并不能否认是骑行时被机动车辆撞击。 (二)人与自行车的距离 骑自行车时人体重心高,状态不稳,当受到撞击时,比较容易“飞”出而与自行车分离。推自行车者无论从人体一侧或是从自行车一侧被撞都不容易造成人与自行车的分离。 (三)自行车对人体损伤的分布 自行车的脚踏板、横(斜)杠、链条、钢圈等对人体造成的损伤,一般分布于骑自行车者的四肢内侧,尤以双侧小腿、内踝和足内侧最为多见。推自行车被撞时,该类损伤一般分布于推行者的身体右侧,尤以机动车辆撞击自行车一侧后由自行车再撞击人体时多见(以上依据要排除“左利手”者推车)。 (四)保险杠伤 推自行车行走时被轿车类机动车辆撞击时,可出现与行人一样的保险杠伤,骑行时下肢不断地上下运动,撞击点可位于小腿中段、中下段及踝关节处,如果撞击伤低于保险杠高度10 cm左右,即可认定为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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