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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课] 法医学对死因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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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2 17: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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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在传统死亡发生中的作用和死亡发生的不同情况,通常将死因分为以下几种。

1.根本死因

根本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原发性暴力性损伤、窒息或外源性毒物中毒等,即引起死亡的初始原因,又称为主要死因。
“原发性”这个限定是本概念的关键。
在许多原发性、自然性疾病致死病例中,根本死因与主要疾病是一致的,如晚期肺癌致死、冠心病致死、心脏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致死等。
在暴力性或中毒死亡案例中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雷电击伤、外源性毒物中毒等引起的死亡,根本死因即指该项暴力或中毒。
如缢颈可立即因窒息而死亡,也可当时没有死而引起继发肺水肿、肺炎而死亡,则缢颈窒息为根本死因。因此,在分析死因时,必须指出导致这些病变的原发性疾病或外伤,这才是真正的死因。
根本死因不是并发症或继发病理后果,也不是继发性的生理功能紊乱,大多数根本死因可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查到其命名。

2.直接死因

直接死因是指源于根本死因(疾病、损伤、中毒、窒息等)所引起直接致命的并发症或继发症如感染、出血、栓塞、肺水肿、内源性的毒素吸收中毒等,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疾病或损伤。
如果根本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此死因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如果根本死因没有立即致死,而因它的继发症或并发症间接致死,则根本死因(原发性疾病或损伤)成为间接死因,此时的继发症或并发症成为直接死因。
例如,颈部刺伤时,颈动、静脉割断大量出血,很短时间内死亡者,出血是直接死因;
如果颈静脉割破,发生空气栓塞致死者,则空气栓塞是直接死因;腹部刺伤后引起创伤感染,发生腹膜炎死亡者,则腹膜炎是直接死因;皮下软组织广泛性挫伤、出血,当时并未引起死亡,但因其损伤的组织崩解而破坏,有毒产物吸收中毒而死亡,此内源性的毒素吸收中毒是直接死因;
再如,冠心病是常见的根本死因,它的直接死因可以是心室颤动、心搏骤停、重度传导阻滞、心源性休克、急性心包填塞等,甚至还可能是冠心病急性发作后引起的交通事故损伤、高坠损伤、溺死等。
在法医学中常见的直接死因有感染、大出血、各类休克、各种栓塞、梗死、继发性窒息、自身有毒产物吸收引起中毒、脑疝、全身衰竭、迷走神经抑制等。
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不是主次关系,而是因果关系。根本死因是直接死因的原因,而直接死因还是死亡机制的启动因素
。如果是死于继发病理后果或并发症,在填写诊断时,要把继发病理后果或并发症写在“直接死因”项内,而把原发性损伤(疾病或中毒)写在“根本死因”项内。这样既符合国际死因统计的要求,又符合法医学死因分析的要求。

3.辅助死因

辅助死因是指独立于根本死因(主要死因)和直接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它在死因中不是主要者,它们本身或单独并不足以致命,与根本死因毫无因果关系,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辅助死因可以是某种原先就有的或者并发、继发的疾病,或者合并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外伤等。
例如,严重脂肪肝患者因酒精中毒而死亡,酒精中毒为根本死因,而脂肪肝为辅助死因;又如巨大动脉瘤患者被人拳击后动脉瘤破裂死亡,动脉瘤是根本死因,拳击是辅助死因。常见的辅助死因有年龄幼小或过老、营养不良、慢性消耗性疾病、免疫功能异常等,这些因素与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没有直接关系。

4.死亡诱因

诱因是指诱发身体内原有潜在的或处于代偿状态下的疾病急性发作或突然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因素、劳累过度、运动、吸烟、轻微外伤、大量饮酒、性交、过度饱食、饥饿、寒冷等。这些因素本身显著轻微,对健康人不会致命,但对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恶化而死亡。
因此,要慎重鉴定死亡诱因。并非任何一种在死亡前发生的因素都能评定为死亡诱因。对于确认的死亡诱因,常常能从病理学上分析与其后发生的死亡确实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在时间上通常与其后发生的死亡相隔在一天以内。诱因在死因中也不是主要者,但它与根本死因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5.次要死因

指在同时有几个根本死因或直接死因时,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大小和主次来区分主要死因和次要死因。后者相对于前述的主要死因而言,在死亡的发生中起到次要的作用,但又不仅仅只是起了辅助或诱因的作用。

6.联合死因

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病例)中并存引起死亡而共同构成死因。
  • 病与病联合致死
由于都属于自然性疾病所致死亡,一般在法律上都无争议。
  • 病与暴力联合致死
这种情况往往容易发生法律争议。如患有冠心病的人,心前区遭受拳击而死亡。如无拳击,也许此人可以较长期存活,所以需要慎重考虑疾病与暴力在此次死亡中各自的参与度。
  • 暴力与暴力联合致死
两种或多种暴力因素的联合致死,如中毒与切创、电流损伤与高坠、烧伤与窒息等。可以再细分为下列几种情况:性质和程度相同的几个损伤联合在一起构成死因(即单一损伤不一定致死,但彼此联合便构成死因)。
两个性质各异的严重损伤,如脑外伤和肝破裂要判定主次关系。在受到一个可致命的损伤后,濒死之际又受到另一致命伤而死亡。在同一死亡案例中,有数种暴力同时作用,每种暴力因素都能通过各自不同的途径和机制,使人遭受致命性的损害而引起死亡。
如“烧死”者,有火焰烧伤、有环境中氧不足所致窒息、有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吸入中毒,还有跌倒以及房屋倒塌所致损伤等。
此时,将这些因素联合成一个“烧死”来表示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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