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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课] 古代法医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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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2 17: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最早记载了与法医检验有关内容的是先秦时期的《礼记》与《吕氏春秋》。
在《礼记·月令·孟秋之月》和《吕氏春秋·孟秋纪》中都记载:“是月也,有司修法治,缢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该记载说明当时已有理官进行损伤检验。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学界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期至秦代的墓葬,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简,定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或称《云梦秦简》。
其内容不仅有《秦律》,还有与法医学关系密切的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即《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法律答问》计简210支,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做出明确的解释。
《秦律》明确规定,不同程度的损伤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由此可见,《秦律》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运用了法医学的知识。秦简中与法医学关系最密切的《封诊式》是一部有关查封和勘验程式的书籍,其“封”是指查封;“诊”是指诊察、勘验、检验;“式”是指格式或程式。
顾名思义,《封诊式》是有关查封与勘验程序的一部书籍。全书共分25节。《封诊式》内容包括:审讯、犯人历史调查、查封、抓捕、自首、惩办和勘验。
该书中心内容是勘验,约占全书的55%。介绍的勘验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法兽医学检验(验牛齿)等。
书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案例形式介绍的,具有典型的案例性质。同时这些内容也是以文书格式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仅用来教授刑侦人员怎样写这类文书,而且教他们怎样记录案情,如何着手检验,检验的步骤,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吕氏春秋·孟秋纪》的记载和《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验证了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医学萌芽时期的推论,同时也说明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萌芽阶段,法医学是作为刑事侦查内容的一部分出现。
《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具有丰富法医学内容的刑侦书籍。
公元637年颁布的《唐律》是中国现存的一部最完整的古代法典。
653年唐高宗令无忌对《唐律》十二篇条文进行解释,写成《唐律疏义》一书,是我国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封建法典。
《唐律》中规定,对患病者、伤者和死者均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实,应受法律惩处。
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清代,成为历代检验制度的基础。
例如,对机械性损伤方面检验,根据致伤物的不同,将损伤分为手足伤、他物伤、兵器伤。按损伤的程度和后果,对肇事者给予不同的惩罚,如:“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堕人胎徒二年”;“对买卖毒物者,若卖者之情,且该毒药并已用于投毒谋害,买者和卖者皆处于绞刑”;医生若故意不按照“本方”的规定而谋害病人,按“故杀伤论处”。
两宋时期是我国古代法医检验制度发展较完善的时期,但最早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是宋代(公元960—1279年)。
当时于检验的诏敕对参与检验的官吏、初检、复检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如宋代的法令规定,杀伤人命案件的检验或验尸,在县由“县尉”,在州由“司理参军”负责,如缺正任官,由其副手负责。
宋代的仵作作为验尸官验尸体时的辅助人员参与检验,主要任务是处理尸体,并在验尸官指令下向在场群众报告伤害状况。
验尸官的职责主要有:
①法律规定应该验尸的案件必须验尸;
②受差验尸的官员不得借故推诿;
③接到验尸公文后,必须在两个时辰以内出发,带领仵作人等躬亲检验;
④如实进行检验,如实确定要害致死原因;
⑤检验结果须于验尸当日向上级申报;
⑥初检官与复检官不得相见,不得泄露所验事状;
⑦不得受财枉法等。对于上述职责如有违反,就要受到刑事处分。宋法为了避免检验中的舞弊行为,辅助验状的尸体检验文件还有《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
《验尸格目》的内容包括:接受验尸公文的时间、承办官员出发的时间、验尸官的住宿处与现场的距离、到达现场的时间、参与验尸的人员;同时验尸官立定字号,保证未拖延验尸时间及无舞弊等行为。
因此,《验尸格目》相当于验尸官赴验情况及执行检验制度的保证书。
《检验正背人形图》是验尸官根据损伤形状,用朱红色在图上书画,同时要求仵作向群众报告检验的伤痕所见,令罪人共同观看所画的图本,众无异词,然后署押。宋代法律规定,对“杀害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案在察”、“禁囚”等应差官进行检验,为初检。对于其中的杀伤死、非理死者和禁囚尚应复检。初检与复检的结果一致方可定案。
对“自缢、自割、投水、病死”等,查明原因,初检后可不复检。
宋法同时规定:因病死而需验尸者,如亲属请求免检的,可以免检。
其后的历届朝廷对检验人、检验官的职责、检验的事实、验尸的规定等文件陆续作了补充,使宋代的检验制度更加完善。
元明清时期的检验制度多沿袭前代的规定,但元代将宋代要求检验官躬亲检验的制度改为检验官躬亲监视,由仵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颁发了新的检尸文件——《检尸法式》。
《检尸法式》将宋代的《验状》、《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3种验尸文件简化为1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
其主要内容是尸体的各部名称和仰合两面尸图)。
仰面(尸体前面)自顶心至10趾甲共分50个部位,合面(尸体背面)自脑后至10趾甲缝共分26个部位。
验尸时由验尸官亲自监视,由仵作当众自上而下仔细检查。如检出损伤,即于《检验法式》的尸图上,比对被伤之处,注明长宽深浅,确定致命伤和死因。
《检验法式》是现存最古老的验尸正式文件,其法律效用相当于今日的鉴定书,这个文件一直沿用至清代初年(17世纪)。
明代建立了从活体检查到尸体检查的程序,内容主要为两个格式:人命告辜式和人命告检式。前者是受伤后填写的告辜状,自诉损伤性质与程度,请求保辜。
检验官根据检验伤痕,限以保辜日期,责令凶犯寻医调治。后者是受伤人死亡,请求验尸官依照告辜状所供伤痕,依法检验。若被殴之后未告辜,除当时被打死或在受伤3日内死亡者,准予检验外,其余死后告人命者,俱以假伤诈骗及自殴诬人论。
清代清律明确规定了致命部位与致命伤,以致命部位有致命之伤为“要害致命”,可据之得出检验结论的检验制度。《大清律例》还对仵作的定额、招募、学习、考试、待遇、奖惩,以及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州县官进行处罚的规定。
清代还颁布了与《检尸法式》相当的检尸文件《尸格》和《尸图》,并创建了《验骨图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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