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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8 14: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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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这样。个人想这张截图已经说明一切了,小伙伴提到的“应当“一词以及当做出防卫过当相关行为后判罚时应该考虑防卫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防卫过当行为人对于防卫者的本身,法院判决可以社会舆论和影响力作为一种参考,但不能因为过当程度大小体现所谓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纳为判罚考虑范围,说来案件当事人本身自身的防卫过当行为和社会危害能扯上关系?只能说舆论和报道带来的影响是好是坏,而这个好坏还是人们对案件的看法而已。正确的说法是应该考虑过当程度和重大损失的差距以及罪过形式,罪过形式可能是意外,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这个也是判罚原因,不过小伙伴最后一点说对了,的确和维护的权益发大小相关,为公共权益还是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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