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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规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1.现场保护
勘查规则规定,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
应当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
2.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
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并果断处置。具备使用警犬追踪或者鉴别条件的,在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的前提下,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踪,提取有关物品嗅源。
当勘验、检查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可以视案情部署武装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对涉爆、涉枪、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身安全的,应当先排除险情,在保证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带由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勘查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带帽子或者头套、手套、鞋套等。
勘验、检查现场时,非勘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须经指挥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3.现场访问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报案人、案件发现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其他知情人或者目击者了解、收集有关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和线索。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等情况;
2.现场可疑人或者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等;
3.与刑事案件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
现场访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询问被访问人前,应当了解被访问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现场访问的任务和方法,保证访问工作合法、客观、准确;
2.现场访问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被访问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访问人必须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询问被访问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被访问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4.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不得向被访问人泄露案情,不得使用威胁或者引诱的方法对被访问人进行询问;
5.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6.询问被访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经被访问人同意可以录音。
4.现场搜索与追踪
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现场周围和作案人的来去路线进行搜索和追踪。
现场搜索、追踪的任务包括:
1.搜寻隐藏在现场周围或者尚未逃离的作案人;
2.寻找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等;
3.搜寻被害人尸体、人体生物检材、衣物等;
4.寻找隐藏、遗弃的赃款赃物等;
5.发现并排除可能危害安全的隐患;
6.确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追踪作案人。
在现场搜索、追踪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应当予以固定、提取。
5.现场实验
为了证实现场某一具体情节的形成过程、条件和原因等,可以进行现场实验。
进行现场实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现场实验的任务包括:
1.验证在现场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者看到某种情形;
2.验证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3.验证在现场条件下某种行为或者作用与遗留痕迹、物品的状态是否吻合;
4.确定某种条件下某种工具能否形成某种痕迹;
5.研究痕迹、物品在现场条件下的变化规律;
6.分析判断某--情节的发生过程和原因;
7.其他需要通过现场实验作出进一步研究、分析、判断的情况。
现场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现场实验一般在发案地点进行,燃烧、爆炸等危险性实验,应当在其他地点进行;
2.现场实验的时间、环境条件应与发案时间、环境条件基本相同;
3.现场实验使用的工具、材料应当与发案现场-致或者基本--致;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工具或者材料进行对照实验;
4.如条件许可,类同的现场实验应当进行两次以上;
5.评估实验结果应当考虑到客观环境、条件变化对实验的影响和可能出现的误差;
6.现场实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一切可能造成危险、有伤风化、侮辱人格的行为。
对现场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现场实验笔录》,参加现场实验的人员应当在《现场实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进行现场实验,可以照相、录像、录音。
6.现场分析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检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分析。
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1.侵害目标和损失;
2.作案地点、场所;
3.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
4.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
5.作案人数;
6.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
7.作案工具;
8.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
9.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
10.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
11.作案动机和目的;
12.案件性质;
13.是否系列犯罪;
14.侦查方向和范围;
15.是否需要进一一步勘验、检查现场;
16.处理现场的意见;
17.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7.现场处理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是否保留现场。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可以整体保留或者局部保留。遇有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复验的,应当保存尸体。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处理。
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外国人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处理。
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外国人家属或者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外事部门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现场复验与复查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
1.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
2.侦查工作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
4.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的;
5.其他需要复验、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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