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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案记实] 河南省洛阳地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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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3: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浩,34岁,祖籍河南南阳新野县。1996年12月入伍,在徐州沛县消防中队当兵,中共党员,专科学历,当过班长,1999年12月选调为士官,2006年5月从消防部队退伍,11月被安置到河南省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工作,属于初级工人,月薪不到2000元。
在同事们眼中,李浩每天上下班准时,早上打扫卫生,是一位非常老实的员工。
只是没有人知道,在伪善的羊皮背后隐藏的是一张邪恶的面目。
2009年8月,李浩瞒着妻子,以妻子的名义从别人处购得在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景福苑小区的二单元地下室,这里距离他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龙磷路的家,约半小时车程。
买了地下室后,李浩就开始利用夜晚开挖地道和地窖。花了近两年时间才将这个深藏于地下六米之处的地窖彻底挖成。
由于挖地窖要很晚回家,甚至不能回家,他向老婆撒谎说另外找了份工作,晚上住单位。
他清早用尼龙袋把挖出的土装在摩托车上运走,由于小区没有物业,所以很少有人发现他这异常举动。
有邻居跑步时问他袋子装着什么,他回答家中在装修,有些废料要处理。
该地窖极其隐秘,需先通过一个3.4米深、有梯子的竖井,再通过一个4.7米长的横井才可进入地窖内部,竖井、横井直径约为50厘米。其间安了五道铁门,均装有锁具。
穿越第六道铁栅栏门,就到了李浩囚禁六名女子的地窖。
地窖不足4平米,高2.43米,在距地面1.1米的地方,用木板隔成两层,上面是个床,下面放有液化气罐,生活所需用具齐全,这里有电、热水壶、煤气灶、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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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将一白一绿两根管子通进地窖内输送氧气,但即使这样,里面依然阴暗潮湿,空气污浊。
地窖挖好后,李浩开始了他的邪恶计划,两年间,他先后分别从洛阳市不同的KTV、小美容美发店、按摩店等场所诱骗、绑架了6名女子骗至地下室然后关进地窖内,并实施性侵犯。
李浩还给女孩们配备了电脑,但不能上网,只能看影碟、打游戏。
为了怕女孩们有力气外逃,他早期每两天多才给女孩们送饭一次。
后来嫌太麻烦,才为她们购置了做饭工具,但他送食材的时间不定时,尽量让他的性奴保持饥饿状态。
李浩经济紧张时,就用性奴赚钱。
他令女孩们上网裸聊,用支付宝收取费用,半小时50元,1小时100元,都在他的严密监视下进行。交易完成,即将网路切断。
他偶尔也会冒险放出一个听话的女子到洛阳市区卖淫,从中获取嫖资,也正因为如此,此案才得以揭破。
之后,李浩发现受害者逃跑后,意识到案情败露。于是前往妹妹处李媛处,在明知其兄李浩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资助李浩1000余元路费,最后,李浩在试图逃离洛阳时,被警察抓获。
更令人震惊的是,警方在地窖的角落里挖出了两具尸体,死亡时间在一年以内。
根据警方的调查,大约1年前的一个晚上,其中一名被囚女子与另一被囚女孩因争风吃醋发生打斗。
李浩协助后者将前者打死之后,将尸体就地掩埋。在此之前,为了杀一儆百,李浩将一名不听话的女子打死后,也掩埋在女孩们居住的地窖角落里。
2012年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被告人李媛犯窝藏罪,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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