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访问的对象和询问的内容
现场访问,是指调查人员在现场勘察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搜集线索证据,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查访、询问的一项调查活动。现场访问又称为现场走访和现场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和案情有关且了解案情的公民,都有向公安机关提供情况的义务。但是需要注意,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严禁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询问笔录,也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确保询问笔录的证据价值。现场访问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案件的发现者或报案者
案件的发现者或报案者通常处于优先访问对象,因为他们一般是最早发现和接触现场的人,比较了解现场的最初状况,知道现场有没有变动情况,因此提前对他们进行访问,可以帮助调查人员了解案件的初步情况和发展趋势。
2、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对案件的情况一般了解的比较淸楚和具体。因此及时对他们进行访问,可以获得一些对案件侦破有价值的线索。
3、其他知情者
除上述人员之外,其他了解案发经过或者知道案件内情的知情者,案件的目击者、犯罪嫌疑人的亲戚好友等,都应进行访问。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知情者因为和案件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所以他们可能并不会主动坦白或者前往调查机关提供案情帮助,所以需要调查人员主动去发现、寻找,进行访问。
至于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1、对于被害人的询问应侧重于以下内容:①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体貌特征、作案时的衣着打扮、口音特征、与被害人是否相识等;②案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手段以及使用的工具、作案后的逃跑方向等;③被害人财物的损失情况,如损失财物的种类、数量、特征、品牌、型号,案发前财物的保管情况等;④被害人的社会交往情况,包括与被害人经常接触来往的人员情况、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关系等;⑤案发前的可疑情况,如被害人在案发前是否注意和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反常迹象,是否看到或者听到可疑的人、事、物等;⑥被害人对于案件的看法,如案件发生的原因、有无怀疑对象等。2、案件的发现人和报案人应重点询问发现案件现场的具体时间、地点;发现案件现场的详细经过;发现时现场的原始状况,现场有无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案发后有哪些人接触过现场,到过现场什么部位,变动了现场哪些物品以及变动的具体情况;发现现场时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发现现场后对现场的保护情况;报案的时间、方式以及报案的详细经过。3、案发时的目击证人应重点询问目击案件的详细经过;案发时看到或者听到的有关人员、物品的特征和动静;其对案件现场感知的其他情况。4、被害人的亲友及其他关系人,他们与案件的关系最为密切,对他们的询问应以获取侦查线索和案件基本情况为目的,应重点询问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及详细情况;案发前现场的状态,案发前接触或者到过犯罪现场的人员情况;事主、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家庭成员状况、婚姻、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经济条件等情况;案件的隐情、线索及有怀疑的人员的情况。5、其他知情者,应重点询问案件发生前后或者案件发生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人、事、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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