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人的心理学类型
性犯罪心理学中的类型学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性犯罪人的分类方面。1961年,美国心理学家埃利斯根据性犯罪人的心理状况,将性犯罪人分为4类:①正常的性犯罪人。这是指既无性变态,也无心理变态的性犯罪人,例如,很多相互间有性行为的未成年人、通奸者。②有性变态但无心理变态的性犯罪人。例如,窥淫癖者对正常的异性间性行为信心不足,但是不一定有精神错乱症状。③兼有性变态和心理变态的性犯罪人。例如,情不自禁的露阴者,他们既有性变态,同时也有自我控制失调、对异性的敌意等。④无性变态但有心理变态的性犯罪人,例如,进行性侵犯行为的精神病人。1967年,C.H.麦卡菲将儿童性骚扰者分为6种类型:①有高度互动的性骚扰者。在自己的家庭之外和社区中与被害儿童有过大量的接触,被害儿童与他们很熟悉,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②乱伦的性骚扰者。被害人与其有亲属关系,并且居住在一起。③反社会的性骚扰者。犯罪行为是其违法生涯的组成部分,他们经常性地进行多种反社会的违法行为。④老年性骚扰者。特征是年龄大和文化程度低。⑤习惯性性骚扰者。经常对儿童进行性骚扰行为。⑥自发的攻击性性骚扰者。特征与第一类相反。1969年,美国精神病学家M.L.科恩等根据强奸犯的犯罪动机,将强奸犯分为4种类型:①替代攻击型。这类强奸犯没有或者很少有性兴奋,犯罪的主要动机是对被害人造成肉体伤害。②补偿型。大多数强奸犯都属于这种类型,他们在生活中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满足性欲,因此进行强奸犯罪。这类犯罪人一般没有其他反社会表现。③性一攻击结合型。这类强奸犯在进行强奸犯罪时使用暴力行为,把暴力作为唤起性欲的必要手段,他们往往是虐待狂者。淫乐杀人是这类强奸犯极端行为的例子。④冲动型。这类强奸犯通常是在进行别的合法或非法的活动中遇到合适的机会时,突然产生强烈的性冲动而实施强奸犯罪。例如,在盗窃中发现有女性独身睡觉时进行强奸。1979年,A.N.格罗思和J.伯恩鲍姆根据对500多名性犯罪人进行临床观察而发现强奸犯的人格和行为特征,把强奸犯分为3类:①震怒型。这类强奸犯把犯罪行为当作表达和发泄个人愤怒情绪的手段,在强奸过程中使用过度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②权力型。这类强奸犯是为了在性方面征服被害人而犯罪,他们想通过占有被害人的性而重新获得男性的权威和增加个人安全感;③虐待型。这类强奸犯的特征与上述的性一攻击型相类似。格罗思等发现,在所调查的案例中,震怒型占40%,权力型占55%,虐待型占4%。格罗思等据此认为,强奸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暴力犯罪,而不完全是一种性犯罪。犯罪原因 对强奸犯罪原因的心理学研究,通常从生物学、文化、个人心理特征、情境影响等方面进行。从生物学方面来看,一些人的性欲似乎比别人强,他们需要有更多的机会来发泄性欲;脑损伤、老化等生理变化也会引起强烈的性冲动,导致强奸行为。从文化方面来看,许多社会的主流文化中,就充满了男性应当控制女性的观念,一些亚文化中还把从性方面征服女性当做男子气概看待,这些文化现象鼓励男性从事多种性侵犯行为。从个人心理特征来看,个人所形成的对异性的某些价值观、态度、偏好、观念以及异常的情绪状态或情感障碍,都有可能促使个人进行性犯罪。例如,一些人把异性的正常言行当做对方愿意发生性行为的暗示,并按照这种观念与对方进行性行为,结果构成犯罪。过分的自卑感和无力感,某些人格障碍和精神疾病,强烈的愤怒、敌意和仇恨心理,高度的紧张、焦虑、强迫观念和压抑等,也与性犯罪的产生有密切关系。从情境方面来看,被害人的不适当言行和服饰(例如,挑逗性行为、恶毒刻薄的侮辱性言语、身体过分暴露)、被害人所处的环境与状态(例如,独自一人生病在家、卧床休息,在偏僻地方裸体游泳)、饮酒或使用其他麻醉品、同辈群体成员的怂恿等,都会使一些平时遵纪守法的人产生强烈的性冲动和进行性犯罪。1979年埃利斯提出一种解释非理性性犯罪行为心理原因的观点,他认为,人们的非理性的性犯罪行为,是由于人们对自己、对他人和对整个社会的不合理要求引起的,这3类不合理要求造成个人心理的紊乱,导致了有害的性行为。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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