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犯法吗
张某23岁,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带着一群孩子上山摘点杨梅。杨梅山上山路又窄又崎岖,加上下了几天雨,路非常滑。张某决定先带10岁女孩小丽和12岁男孩小江上去,其余留在山下等。张某在前面探路,两个孩子跟在后面。可没爬多远,张某听到身后传来了呼救声。原来两个孩子掉进了一个长约5米、宽约2米的水坑,水并不深,张某水性不错,救人完全没难度。可张某却站着一动不动,满脑子都是老家发生的一件事情:当时村里有一个老太太摔了一跤,好心人去牵了一把,结果被家属赖上了,赔了不少钱。“万一我去救,她的家人也怪到我头上,要我赔钱咋办?”想到这里,张某决定不管了。眼睁睁看着两个孩子都沉入了水底没了反应,张某绕抄小路回家,把其他小孩扔在了原地。最后,张某被公安部门以“故意杀人罪”刑拘。以“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可思议,虽然案件还未在法院判决,但是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认为以“故意杀人罪”刑拘是正确的。“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孙律师解释说,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而“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其次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结合本案,张某带领孩子们玩耍期间充当临时监护人的职责是其先行行为,由此在法律上负有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意外发生时,张某完全有能力下水救人却见死不救,这不仅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触犯了法律,构成了刑事犯罪,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法律跟弱智一样,杀人犯就判几年。不救人变成了故意杀人?不救人无罪。杀人死刑。原因?需要原因? 好心救人还被判刑是真的冤…… 中国法律还有很多地方有漏洞……比如说正当防卫,要别人把你打个半死你再反击才算 福尔摩斯Mr 发表于 2019-8-6 00:47
中国法律还有很多地方有漏洞……比如说正当防卫,要别人把你打个半死你再反击才算 ...
比如强奸,杀人之类的,强奸的正当防卫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但通常法官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是真正意义上的健全,其总是在不断完善的。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甚至存在多重矛盾,因此法院的判决在不同情境下也需要灵活变通。若真心觉得法律尚有不足,并且有自己的解决方案,是应该能够找到途径依法献言献策的。 不懂不要乱讲了好吧,键盘侠 昆山反杀案就是一个正当防卫的例子 这个案子中他是临时监护人,救人是他的义务,不冤 福尔摩斯Mr 发表于 2019-8-6 00:47
中国法律还有很多地方有漏洞……比如说正当防卫,要别人把你打个半死你再反击才算 ...
同意。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