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吗?
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北京籍男子杨佳在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办公大楼便门外纵火,用刀捅伤一名保安,后突然闯入办公大楼,又连续用刀插伤正在办公的民警,共致9名民警受伤,其中6名民警牺牲。作案人杨佳被当场逮捕。经调查,此案的起因是杨佳曾骑无证自行车遭警察盘问,杨佳固不满该警察的执法态度,心下气愤,于是就预谋并实施了上述“可怕”的一幕。2008年9月1日“杨佳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2008年9月12日杨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9月12日立案受理。2008年10月13日“杨佳袭警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10月20日“杨佳袭警案”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继续二审,审判仍采取公司方式。法庭宣布,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上海市高院维持杨佳死刑的二审判决,死刑判决将在7日内执行。1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佳于当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在本案中,杨佳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依法给予了严惩。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引起这么大的社会轰动,是因为杨佳杀害的对象,不是一般的社会公民,而是数个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人民警察。但警察也是人,在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上来说,不管是警察,还是一般的社会公民,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定性。“袭警”现象是对各种侵犯人民警察人身权的行为的概括和总称。但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具体分析,然后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来认定相应的罪名。比如说,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杨佳没有将警察杀死,而只是打伤了或者没有打伤,那么杨佳可能涉嫌的是故意伤害罪或者妨害公务罪。但并不会设定为“袭警”罪。可见,对于警察这一高度危险的职业,我国刑法还没有一些特别强有力地条款来特别地保护和调整。我们期待将来的立法会有所突破。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沙发 板凳 美国袭警似乎是很严重的事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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