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场证明
A,B,C,三个人是朋友,A,在天津工作,B,C在北京工作,A有一天给B打电话,说要在周四那天去找他,B说周四那天要出门,大概要到下午14点左右才能回来,A说没事那就14点见。然后在周四那天的13点10分左右用公共电话打给B的家里,说自己手机没电了,不记得他的手机号码了,只能打到家里了,用的是京津特快列车的公用电话,说是已经买完13:30的票了,在等车呢。
因为B不在家,所以电话的答录机记录A的留言,并且在电话留言录音中可以清楚的听到候车室的广播和旅客的对话。
周五,在北京发现了C的尸体,尸检结果是死于钝器的击打,因为房间没有撬入的痕迹,所以推断为熟人所为。死亡时间推断为周四下午13:00至13:30左右。
因为A和C曾有纠葛,且C死亡的当天,A来过北京,所以对A进行调查,可是A有当天的电话留言记录和当日的天津至北京的往返车票,时间是13:30从天津至北京的。 所以调查中断。
凶手就是A,他是如何杀人的,如何制造出隐形的不在场证明的? 应该是买的早一轮的票,13点十分左右刚好到,那时打电话也算列车上的电话 康泊 发表于 2019-6-28 21:25
应该是买的早一轮的票,13点十分左右刚好到,那时打电话也算列车上的电话 ...
他当时买了两张票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