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规则:嫌疑犯的沉默权
如果你在美国或者其他西方国家成为了一起命案的嫌疑犯,你必须清楚以下条目:1、讯问之前如果你不想交代,你有权什么都不说;2、讯问过程中如果你想终止问话,随时可以行使沉默权;3、如果你没钱请律师,不用担心,政府会为你免费指派一位;这些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提供一位。这句在香港TVB电视剧中耳熟能详的来源于美国强奸犯埃内斯托•米兰达。也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自1966年以来对美国的司法体系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1963年3月,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的一个深夜。一名18岁女孩在下班路上遭人绑架并实施强奸。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警方迅速将其逮捕,在警察局,受害人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承认自己犯下强奸的罪行。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不过米兰达并没有看见。由于米兰达没钱请律师,法庭给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莫尔。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指出该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完全自愿的。不过陪审团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米兰达被判处20-30年有期徒刑。后来在莫尔律师的帮助下,米兰达向亚利桑那州法院上述。法院毫不犹豫地将其驳回。但两人并没有放弃,最终把案件捅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4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供词是非自愿的,因而无效。然并卵。警方这次找到了除供词以外的其它证据,米兰达还是被定罪。尽管他们的努力白费了但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法官要求执法部门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地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也就是有权保持沉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警方执行米兰达规则并不现实,为此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地方法院通过一些案例确定了米兰达规则的例外。例如:在没有遭受讯问或者其他威胁行为的情况下,警方还没来得及告知其米兰达权利,嫌犯就自愿作出口供,供词有效;如果嫌犯知道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或者从嫌犯身上发现了枪套,枪却不见了——性命攸关之时,警方可跳过米兰达警告直接问话,得到的供词也有效。米兰达规则的宗旨在于保护公民权利和个人自由。但也不是人人都了解的,有些人可能还没有使用就已经招了。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时,封闭陌生的环境会对嫌犯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警察若滥用职权,刑讯逼供,进行身体折磨导致屈打成招,或者进行精神折磨以致“不打自招”,可能导致无辜认罪,好人蒙冤。历史上米兰达规则有好几次差点遭废除。因为不少反对者认为:米兰达规则过于保护罪犯,一些狡猾奸诈的罪犯可以充分利用沉默权,隐瞒犯罪真相,增加破案难度;警方也可能丧失让嫌犯第一时间彻底坦白的良好时机。但是警方对此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例如告诉嫌疑人只是随便聊聊,请他协助搜集线索,他随时可以离开。在这种非拘捕的状态下,米兰达规则不适用。当然,米兰达规则也促使警方办案更加细致,发现更有力的证据。最后告诉一些好奇的吃瓜群众关于埃内斯托·米兰达后来的情况,米兰达于1967年入狱,5年后假释出狱靠他的“名人”身份,他在警察携带的米兰达警告卡片上签名,以此谋生。不过彼时生意惨淡。1976年,他在酒吧与人争执,被刺身亡。讽刺的是,警方向嫌犯宣读了米兰达权利,而嫌犯选择保持沉默,因为警方找不到其他证据,最后无人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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