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不犯罪?——犯罪的动机
本帖最后由 理查德森 于 2019-12-16 17:19 编辑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其性质不同,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也就大不一样。西方一些犯罪学家按照犯罪动机的性质,把犯罪动机分为财欲、性欲和攻击欲三大类。而我国的刑法学者则主张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11种类型:
1.政治动机:出于一种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2.财物动机: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3.性动机:为了满足性本能的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4.报复动机:基于报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5.自尊动机:为了满足某种变了形的自尊的需要而引发的犯罪动机;
6.友情动机:为了满足某种非社会化友情需要而导致的犯罪动机;
7.妒忌动机:因妒忌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8.戏谑动机:出于追求刺激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9.恐惧动机:因害怕而引起的犯罪动机;
10.好奇动机:出于好奇心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11.其他动机:大义灭亲行为中正义感动机。
恶魔通常只是凡人并且毫不起眼,他们与我们同床,与我们同桌共餐。 --奥顿
人的有意行为都是由动机直接推动的。所以,直接推动犯罪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的心理力量就是犯罪动机。这就告诉我们,在引发故意犯罪行为的诸多心理因素中,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距离最近。犯罪动机直接引导出犯罪行为,并在与各种不良心理因素相互影响中,将其他心理诸要素指向犯罪行为,最终推动了故意犯罪行为的产生和继续。可以说,犯罪动机是犯罪心理中最活跃的成分,犯罪动机的出现是犯罪心理真正形成或成熟的标志。
犯罪人的重要动机特征之一是存在着犯罪与不犯罪的动机冲突。这是因为犯罪人存在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如安全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受人尊重的需要等。犯罪人由享受的需要引发的财物型犯罪动机与由安全的需要、受人尊重的需要引发的守法动机会发生强烈的动机冲突。当然,在不同的犯罪人身上,如初犯、屡犯,这种动机冲突的强度会有很大区别,但却必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就告诉我们,犯罪心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对已具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来说,犯罪动机只是其主导动机,他们同时还存在着不占主导地位的但却是相对立的不犯罪动机。也就是说,犯罪人在一定的时间里是处于犯罪还是不犯罪的矛盾中的,他们内心的挣扎也是显而易见的。
陈某,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农家汉子。初三毕业那年外出打工,2年后认识了与自己同龄的姑娘冯某。二人很快陷入热恋,且在双方父母的同意下于两人22岁那年完婚。婚后陈某对妻子一直爱护有加,无奈种地收入有限,陈某便在出外打工,由妻子在家照看父母。
过年前,陈某外出打工返乡,在与邻居的闲聊中听到有关妻子作风方面的一些言论,心里不免恼火,但苦于找不到证据。
年后,陈某不再放心妻子独自在家便带着妻子一同出外打工。有一次,妻子出外买菜,陈某无意间看到抽屉里面有一封妻子与他人的通信,内容涉及“婚外情”。这下陈某彻底爆发了,妻子回来时对其大打出手,妻子事后也有悔意,表示不会再犯。可是,陈某总是耿耿于怀,常常借此与妻子吵架。
某日,陈某由于与妻子斗嘴,心中非常郁闷,怒火中烧,就想:“自己的婆娘被人动了,我还不能动动别人的了!”原来,陈某在潜意识中,要把对妻子的不满和愤怒转嫁封其他女性身上来实施报复。第二天晚上,陈某与妻子争吵完愤而摔门而出,在巷子口尾随一名单身女子走了几条街,并最终在一个人烟稀少的巷子里用掐脖子等手段实施强奸犯罪,还抢走了该女子身上的所有值钱的东西。
第一次作案成功后,陈某心中不免担心害怕。谁知返回作案现场观察过几次之后发现被害人并没有报警,这下陈某彻底放心了,他觉得自己久积于心那些不甘与愤怒得到了久违的发泄与满足。从此以后,陈某一发不可收,只要一与妻子吵架,就会跑出去犯案。
半年后,陈某因实施抢劫、强奸杀人证据确凿被抓捕归案。(经警方查实32起,其中两人被杀。)
陈某连续作案几十起,其犯罪动机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首先,第一次作案后,他心里也一度非常紧张、恐惧,担心被害人报案。他重返作案现场,发现现场并没有警察,由此他做出判断,被害女子并没有去报案。这无疑是给他注射了一针“强心剂”,他沉重的心理压力一下子得到释放。
其次,陈某犯罪最初是以强奸为目的,抢劫只是附带的行为,但是在接连不断的犯罪过程中,这两者之间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化。通过犯罪,陈某积累了经验,他知道对青年女子实施强奸,一般受害人不想把事情闹大所以不会报案。身为农民工的陈某经济上自然不是很富裕,在经济拮据的现实情况下,抢劫女性顺理成章成了最方便的“来钱”方式,况且抢劫以后对受害人实施强奸就能有效地防止其报案,这也算得上是有效的“自我保护”了。如此一来,强奸反而成了实现“来钱”目的、逃避打击的有效手段。随着作案次数的不断增加,陈某的犯罪心理也不断得到强化,在心态上出现了较强的定势状态,在行为上逐渐形成犯罪动力定型。其作案手段越来越老练,作案次数越来越频繁,以至于在半年的时间里犯案32起。
由上述案例,我们认识到犯罪人的心理活动是具有内在矛盾性、可转变性的。而且即便犯罪人已决意犯罪,但究竟以什么方式犯罪去实现犯罪目的,在犯罪人的内心深处仍然会有比较和抉择,这也就是不同犯罪动机间的动机冲突。除此之外,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会有多种结局,如犯罪动机的消退、实现、派生、转移、重合等,但任其发展,随着犯罪经验的积累,其基本趋势往往是经历“一发而不可收”地由浅入深、由单一到复合的发展变化过程。就是说,犯罪人的犯罪欲求会逐渐加强和扩大。财、色、暴力乃至反社会等犯罪动机,不仅各自会逐步加深,相互间还会联系到一起,最终导致“牵一发动全身”之恶劣影响。 沙发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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