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犯罪的原因
世界上许多国家及一些国际公约都针对特殊群体犯罪作出了从宽处罚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我国也有类似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以下简称《修正案(八)》还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制度,并新增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制度。由于特殊群体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区别于一般的成年人, 应当在刑法上予以从宽。特殊人群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无经济来源
特殊人群普遍都是既无正当职业,也没有谋生的条件。或有工作,为了拓展经济来源,部分特殊人群特别是吸毒的特殊人群开始实施扒窃、盗窃、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我局从四川押回的逃犯敌日某某,团伙共有四名成员,三名专门实施盗窃并吸食毒品,另外还负责贩卖,毒资不够就外出实施盗窃。
2、不被社会认同
由于各种社会管控机制尚在探索完善中,对特殊人群的社会管控仍存在“传统方法脱节、现行措施缺失”的困境。鉴于现在的社会发展状况,各级机关、社会团体还不能为特殊人群提供一整套完善的保障机制,一些涉毒特殊人群想改邪归正,却面临着工作岗位、生活保障、药品支持、亲情温暖、人格尊重、心理救助等诸多现实困难。涉毒特殊人群既无法摆脱既有身份的束缚和社会公众的偏见,也无法借助社会力量进行“改造”,甚至偏见与隔阂有时还会加深特殊人群对社会的仇视心理,从而进一步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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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钻法律空子,逃避打击
公安机关对特殊人群犯罪往往因为其情况特殊,普遍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致使一些特殊人群利用“特殊优势”,抓住公安机关对其无法有效打击处理的“法律漏洞”,长期肆无忌惮地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例如,辖区盗窃惯犯许某,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其身患肺结核,看守所不予关押。许某便利用这一“护身符”,猖狂实施扒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4、执法部门打击此类犯罪存在畏难情绪
现行制度下,羁押难是特殊人群多次从事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类人群的打击,执法风险大,办案时间长,花费精力大,战果认定难,协调难,形成“抓了放、放了犯、犯了抓、抓了又放”的恶性循环,以致对此类人群违法犯罪的打击不力,滋长了此类人群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有关特殊群体的从宽处罚问题越来越越受到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政策和法规上对特殊群体从宽处罚规定的强调,是由我们当前的实际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决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以人为本、 尊重人权、 注重人道,体现在刑事政策价值取向上就要求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最小的刑罚成本将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容忍的限度以内,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其实,最主要的还是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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